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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外賣小哥的實際用人單位?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專題展評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保障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的要求,發揮民事審判在社會治理中的導向作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涉民生典型案例專題展評活動,從全市法院報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選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2月28日起,這些案例將作為“小案大道理”欄目特別專題陸續發布,敬請關注!
外賣小哥在送餐途中受傷
用工鏈條涉及5家公司
均否認與小哥存在勞動關系
他到底屬于哪家公司?
新業態從業群體的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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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曾為了生計
從農村老家來到上海
做了一名“藍騎士”
一次送餐途中,他不幸摔傷
通常,勞動者因工受傷
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工傷需先確定用人單位
但小曾卻陷入了一張法律關系的暗網:
小曾每天披著A平臺的藍色外衣
在B公司的承包區域送餐
勞動合同與C公司簽訂
工資由C公司、D公司、E公司輪流支付
事故發生后,C公司被吊銷
其他公司均否認與小曾存在勞動關系
小曾陷入了權益無法救濟的陷阱之中
小曾稱
B公司為他報銷了部分醫療費
并要求其自行進行傷殘鑒定
為獲得工傷救濟
小曾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確認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未獲支持
小曾又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駁回小曾訴請
小曾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二審審理認為
小曾與B公司存有人身及財產依附性
B公司已成為實際用工主體
最終確認小曾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小曾得以獲得工傷救濟
法院判決
本案焦點
外賣員已和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形下,是否仍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經查,小曾為某站點提供配送服務,入職后與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其支付工資3個月。此3個月,小曾每月工作時間相對穩定,有規律地收到報酬,金額相對穩定,此期間有約定有履行,小曾與C公司符合勞動關系表征。2017年9月1日起,B公司取得該站點獨家代理權限。在B公司取得代理權前后,在小曾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工資由與B公司具有合作關系的D公司、E公司輪流支付。
上海二中院認為,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并非唯一認定標準。自B公司取得代理權限起,實際用工主體已發生變化。此時,小曾與C公司雖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C公司既不施以管理之責,也不承擔工資支付義務,雙方已不再具有確立勞動關系所需的人身及財產依附性。綜合考察實際履行情況,小曾與B公司存有人身及財產依附性,B公司已成為實際用工主體。在勞動者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工作常態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工資支付主體的變化具有隱蔽性,若允許以此種形式規避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則無法明確界分權利義務,勞動者基本權益難以保障。據此,法院二審判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間,小曾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
01 新業態經濟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基層從業者的權益為代價
當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已達2億,但法律保障尚不完善。以外賣行業為例,它依附于互聯網平臺,其中既有飽受詬病的算法黑箱,又隱藏了許多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各種形式實現“去勞動關系化”,將市場的風險轉嫁到本就脆弱的外賣小哥身上。所以,新業態經濟的發展不應以犧牲底層從業者的權益為代價,應與從業者的權益保障實現平衡。
02 不斷探索完善新業態用工勞動關系認定標準
新業態用工常常通過合作、外包甚至層層分包、轉包等形式編織了一張法律關系的暗網,割裂勞動合同的直接交換關系。因此,勞動合同并非唯一認定標準,判斷實際用工主體,應突破勞動合同表征之局限,以勞動管理比重為核心,輔以各企業對勞動持續性影響程度、收益風險分擔等因素綜合判斷。
03 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充分保障新業態從業群體權益
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取決于弱勢群體可以獲得多少尊嚴。期望立法及司法實踐對新業態用工,特別是處于中間形態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進行不斷探索、細化與完善,展開更靈活、合理的制度設計,既可充分保障新業態從業群體的權益,又可促進新業態經濟健康、有序、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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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訂單丨居住權設立丨防范職場性騷擾丨網售河豚魚丨加裝電梯丨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文字:張曦
人物攝影:施蕾
視頻:夏佳超、李雅瀾
責任編輯| 陳鳳、奚曉詩、邱悅、陳旭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