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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小甲自述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在乙公司工作,工作內容為海上割菜,地面上的活聽老板安排,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乙公司為其投保了員工意外傷害保險。2019年10月,小甲在海上作業中受傷。2020年2月14日,乙公司為小甲理賠需要向保險公司出具《介紹信》證實小甲系該公司海上作業工人。2020年3月,小甲要求認定工傷,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乙公司予以拒絕。乙公司辯稱系公司投資人張某個人雇傭小甲工作,小甲與乙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F小甲要求法院確認與乙公司之間自2006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裁判
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小甲提供的《介紹信》能夠證明其系乙公司員工的事實。關于工作起始時間,小甲主張自2006年5月15日起,結合小甲與乙公司投資人張某之間的談話錄音亦可以證明勞動者工作起始大致的時間,在乙公司不能提供勞動者入職時間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小甲與乙公司在2006年5月15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釋法明理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
(二)在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中,用人單位承擔什么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員工名冊、考勤表、工資明細等反駁證據證明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