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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看這里告訴你!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動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商、掮客、經紀人、代理商等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所得到的報酬。
企業基于不同業務發生的傭金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著不同的規定。本文按照扣除方式進行了梳理,快來了解學習一下吧。
全額扣除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限額扣除
一般企業:5%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保險企業:18%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電信企業:5%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委外研發:10%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不得扣除
01.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02.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0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